植物油国家标准调整,食用植物油生产加
楚天都市报7月3日讯(记者刘迅通讯员唐永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已于6月21日正式公布,今年12月21日将正式实施。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改进完善生产工艺、标签标识。
据悉,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新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本次标准的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如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区食品监管部门将新的要求逐一通知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新标准相关要求。今年12月21日之前,按照原标准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正式实施后将对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不符合新标准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将依法处罚。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4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