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举报人的标签举报,如何妥善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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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关于职业举报人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举报层出不穷,如何在法定程序下,妥善处理好这类投诉举报?笔者经总结梳理,分别从举报案例、对策tips、协查回复三个方面,pick了近两年我们与标签类职业举报人过招的经典瞬间。食品名称Q1:邓某来信举报称,在A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某品牌嫩笋倒笃菜外包装标签标注“品名:嫩笋倒笃菜”,举报人称该产品名称非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应标注“嫩笋倒笃菜(酱腌菜)”,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误导消费的可能性,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1的规定。TIPSa、生产商资质齐全;b、产品标签检验合格报告;c、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故可从该产品名称是否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这个角度出发,判定其产品名称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配料表Q2:万某来信举报称,在B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某某芝士奶酪味蛋糕标签标注“配料:鸡蛋、小麦粉、白砂糖、人造奶油、芝士酱……”,举报人称目前无芝士酱标准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未将其原始配料一一列出,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的规定。TIPS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规定“……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故可从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具体产品配料添加比例、是否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几个方面着手,判定其产品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是否需要一一列出原始配料。配料的定量标示Q3:汪某来信举报称,在E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阿胶红枣(营养型)核桃粉,产品正面显著位置使用较大字体、显著颜色的字体标示“阿胶”字样,却未标注阿胶具体含量,违反了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TIPS《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故举报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净含量和规格Q4:邓某来信举报称,在F超市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某品牌山椒凤爪标签标注“配料:鸡爪、饮用水、山椒、食用盐……”,举报人称该食品含有固、液两相物质,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TIPS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关于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标示“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程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另外,可从产品的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判断产品是否为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本案举报人仅从产品配料表中标示“鸡爪、饮用水”,就认为产品属于固、液两相物质,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纯属断章取义。来源:思畅园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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