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近期,以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强制性标注为由,而进行的“打假”,屡屡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其中,最大的焦点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样的食品是预包装食品?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不但普通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不甚明了,甚至监管部门对此界线的划定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所以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对于今后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工作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网络登载的一起案例入手,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进一步阐明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案例基本概述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网店购买的预包装大米(净含量10千克)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仓库贮存有净含量千克的预包装大米(部分已经开封,但贮存得当),标签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在店铺页面如实标明了上述大米的标签内容。具体经营方式为,将购进的预包装大米(每袋净含量千克)分成10等份,按照每份10千克分装在了10个袋子里,并且进行了真空塑封,外包装上标明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最后,打包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消费者。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定义的逻辑悖论?

  本案例是网络上销售食品的网店经常会出现的情况,而当事人销售的小袋包装好的大米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往往会出现极大的争议。首先,我们从定义出发看看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其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其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可以看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包括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那么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食品就应该是预包装食品。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将大米按照每份10千克称重就是预先定量,再将称重好的大米抽真空封装就是包装在包装材料中,该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是预包装食品。

  让我们把该案情重新调整下,基本案情为情况A,调整后的案情为情况B。情况B:当事人没有预先将购入的大袋预包装大米按份称重分装,而是按消费者购买量称重销售,这时一名消费者买了10千克,当事人按消费者要求称重10千克然后装袋真空封装,贴上标签邮寄。那么按照《办法》中散装食品的定义: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情况B中当事人销售的小袋装大米无疑是散装食品。但这时出现了吊诡的一幕,到达消费者手中两袋完全一样的10千克包装大米,只因为称重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情况A中销售的大米是预包装食品,而情况B中销售的大米则成了散装食品。

  出现逻辑悖论肯定是推导过程出现了问题,我们比较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定义,其中核心的区别一个是预先定量,另一个是无预先定量。通过散装食品定义我们知道,“定量”和称重是不一样的概念,然而作者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对什么是“预先定量”有明确的解释。如果通过定义不能准确区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那么是否能通过引入比较分析法来研究两者的区别呢?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比较

  通过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六十七条是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而第六十八条是关于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的内容。同样是关于标签标注的要求,两者即存在相同之处又存在相异之处,符合比较分析法关于研究对象的要求。

  (一)食品标签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将食品标签的功能定义为: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食品标识定义为:指粘贴、印刷、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食品标签上的内容是消费者或者使用者购买、使用这些食品的依据,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标签的核心作用是获取食品的属性和安全信息,让消费者或使用者对该食品能够准确认知。通过比较分析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标签内容所呈现的信息,就能够推导出两者的内涵特征。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共有的内涵特征

  两者的标签都要求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内容是食品最基础的属性和安全信息,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标签只有真实的标注了上述信息,才可以作为“食品”进入流通环节进行销售,这就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共同具有的内涵特征,作者称之为“食品性”。

  (三)预包装食品区别于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

  预包装食品标签所单独具有的内容: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每项内容的含义。

  1、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主体要求,即需要取得相关食品生产加工资质。

  2、产品标准代号(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标准的定义为: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准就是来自于对食品质量控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对产品质量与产品标准关系的解释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产品标准代号(规格)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产品质量要求,即需要有统一的工业产品技术规范。

  3、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净含量的定义为: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而要想准确测得商品的量值,就需要生产过程和工艺流程的监控,生产环境的监测以及产品质量与性能的检测,也就是需要生产过程建立完善的工业计量体系。净含量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计量要求,即需要工业计量活动控制生产全过程。

  4、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制造或加工食品的概念来自于食品工业(或称食品制造业),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物理加工或利用酵母发酵的方式制造的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剂)表明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方式要求,即是通过食品工业制造或加工出来的。

  根据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表示出的生产主体、产品质量、计量和生产方式的要求,可知预包装食品具有不同于散装食品的工业产品特征,作者称之为“工业产品性”。

  三、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具有“食品性”和“工业产品性”的双重属性,其即是食品又是工业产品,通过不同的方式观察会呈现出不同的性质。掌握了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内涵特征,再看它们的定义,预包装食品的构成要件“预先定量”就是其区别于散装食品等其它类食品的“工业产品性”的具体体现。

  原卫生部在定义“预包装食品”时,曾参考过国际食品法典,其中《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GENERAL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PREPACKAGEDFOODS;CODEXSTAN1-)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Prepackagedmeanspackagedormadeupinadvanceinacontainer,readyforoffertotheconsumer,orforcateringpurposes.可见“预先”表示的是一种时间状态,在这里是指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之前,也就是食品生产环节。而“定量”是指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预包装食品定义中的“预先定量”特指在生产环节通过工业计量方法实现产品质量、体积等在单个产品上的统一。

  因此,我们现在再看情形A和情形B中的两种小袋包装大米,均不符合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所以它们都是食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称重销售的散装食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

  四、其它类型食品的定性分析

  1、现制现售食品。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现制现售食品无明确定义,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31/—)将现制现售食品定义为:适用于在同一地点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首先,由上文可知现制现售食品不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即使进行了固定重量或体积的包装,如具有统一体积的杯装奶茶,也不符合“预先定量”的内涵;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明确排除了适用现制现售食品,所以其不是预包装食品。

  2、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方式要求,不具有“工业产品性”,所以不是预包装食品。

  3、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小作坊是一种较特殊的生产主体,一般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法律赋权各省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定,有的地方比如北京市、黑龙江省和河南省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也就是对预包装食品的“工业产品性”进行了扩张解释,拟定其生产的食品具有预包装食品的内涵。而像重庆市和江苏省则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其严格限定了“工业产品性”的外延。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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