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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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合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打造市场监管执法“铁拳”品牌,查办了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案件,对违法违规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保健食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12月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明光市某保健食品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正在经营“虫草鹿鞭丸”“蚁力神”“金枪不倒”“美国黑金伟哥”“棒老头”等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及送检处理。经检验,在“虫草鹿鞭丸”“蚁力神”中检出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药物。

经查,年11月,当事人通过老陈送货车购进上述食品,没有查看供货方资质。当事人不知道老陈全名,也没有老陈联系方式,直接把钱付给带货的人。上述食品均没有票据,都是现金付的货款。因“金枪不倒”“美国黑金伟哥”“棒老头”三种食品的数量达不到抽样数量要求,故没有抽检。“虫草鹿鞭丸”共购进24盒,没有销售,库存24盒;“蚁力神”共购进20盒,销售2盒,库存18盒。上述涉案的违法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0元。

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已涉嫌犯罪,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年3月1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检查中,发现凤阳县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年2月16日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学生进行供餐,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当事提供的食品为加工后的蔬菜及肉类,无特殊食品。共有22人在当事人处就餐,费用为元/人/月。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粳米2袋、大豆油1桶、电饭锅1个、铁锅1个、餐具22套;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

三、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未执行国家电价案

年3月5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接市长热线举报线索,滁州市某小区转供电收费涉嫌未执行国家电价定价和国家阶段性电价降价的规定。在初步核查后,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从年10月份开始就以1.13元/度的价格收取业主的转供电。期间国家和省发改委下发了四次对商业电费降价调价文件,当事人只执行了二次,另二次降价文件未予执行。当事人自年4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未执行国家降价规定,共多收取滁州市某小区转供电用户的转供电电费合计.6元。年3月28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南市监责退字号”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将多收取的转供电价款退还转供电用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

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年2月1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充电器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天长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个批次的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当事人生产的5个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年3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分别生产批次为/1-3“图强”牌电动车充电器只、/11-12“图强”牌电动车充电器只、/1-3“图强”牌电动车充电器只、/1-3的“图强”牌电动车充电器只。经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安徽标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均为不合格产品。在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实施抽检后,当事人已将库存的上述产品全部售出,且无法追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36元。

五、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年3月1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执法中,依法对朱马街某商店经营的“红三圆”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查。年3月29日,经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年3月10日,从南京得道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处,以元/吨的价格购进该公司于年2月19日生产的“红三圆”复合肥料(规格:N15P2OHaK15,N15-P2O-K2O0≥30%,含氯(高氯),腐殖酸钾≥15%,净含量:50kg/袋,生产日期:-02-19)共2吨。年3月29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复合肥料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元/吨的价格将该批次复合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

六、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卤菜店无证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卤菜案

年3月1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明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对当事人明光市某卤菜店销售的卤菜、汤料进行抽样检验,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年12月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日开始制作销售卤菜,但并未取得小作坊证。当事人王某龙负责卤制加工销售,王某顺负责购进罂粟壳,添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质。另查明,王某顺与王某龙是父子关系。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总额为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卤菜制售;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卤菜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局已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经营部使用无标签食用油提供餐饮服务案

年4月2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凤阳县板桥镇某小吃经营部正在使用无标签食用油提供餐饮服务。

经查,年3月31日,当事人取得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开始提供餐饮服务,销售快餐,价格每餐10元。经询问,当事人用于制作食品的无标签食用油是其从老家河南带过来的。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提供53人次就餐,违法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12元。

八、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食品案

年4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滁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食品生产车间用于生产“蟹香蛋黄锅巴”的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商、产地、地址与该公司注册地址不符,当事人涉嫌伪造产地,厂名、厂址。

经查,年1月10日,巢湖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于从某包装有限公司购进了82卷蟹香蛋黄锅巴外包装袋,并委托当事人生产、销售蟹香蛋黄锅巴。另查明,当事人于年2月20日在未取得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蟹香蛋黄锅巴并销售。当事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外包装袋标注的内容与实际注册地址不符的蟹香蛋黄锅巴斤,并通过本公司在拼多多线上经营的网店销售,均价在6元每斤。当事人的销售额1元,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综上,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外包装袋标注内容与实际厂名厂址等内容不符的蟹香蛋黄锅巴斤;2、没收违法所得1元;3、罚款2元。

九、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仪表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年3月21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书》,安排执法人员对安徽某仪表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年1月20日,当事人生产型号规格为IEC01(BV)/V2.5、数量为米的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年1月22日,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电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年3月4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截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时,剩余的米电缆已全部售出,且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0元,获利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14元;2、没收违法所得元。

十、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使用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年1月1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全椒县某大楼正在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举报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年全椒县对老旧城区进行改造,全椒县某公司从安徽佳恩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台电梯,分别将大楼北侧电梯换装成无机房直贯通门两面观光电梯,将大楼西侧加装有机房客梯。年11月26日,经滁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两台电梯检验,下达《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现场救援通道不畅,不符合检验要求,需进行整改。但自现场检验之后,上述两台电梯一直处于通电使用状态,构成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元。

十一、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年3月25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便利店南谯北路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摆放的冷藏柜中,发现沙拉鸡胸肉(1袋),半熟芝士蛋糕(2盒),樱花卷(2盒),豆乳盒子蛋糕(1盒),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销售沙拉鸡胸肉、半熟芝士蛋糕、樱花卷、豆乳盒子蛋糕等食品,由总部统一配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继续销售。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摆放在货架上销售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0元。

十二、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水泥制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案

年1月1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来安县某水泥制品厂送达滁州市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厂生产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生产日期:.10.08)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年10月8日,共生产了20节型号为RCPIX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上述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生产原料为沙子、水泥、钢筋,平均生产成本为元/节。在上述排水管未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将上述排水管销售至南京市六合区,除去抽检样品1节,共对外销售了16节,剩余3节,(其中2节为抽检备样),销售价为元/节,故违法所得为元,案值为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元;2、罚款元;3、没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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