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标准使用错误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

新京报记者4月8日了解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其中,标称山西晟浩粮油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炼棉籽油因溶剂残量超标近2倍,忻州巨龙食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胡麻油(调和油)因酸价不符合国标被通报。两家生产企业均被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2批次植物油按旧国标生产抽检不合格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销售、标称山西晟浩粮油公司生产的精炼棉籽油(5L/桶,/5/16),溶剂残留量为38.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mg/kg。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溶剂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食用油中溶剂残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

上述核查处置通告显示,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共生产6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使用新标准,按旧标准生产。运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生产企业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整改,责令严格按新标准生产,检验合格后再销售;并对其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罚款8.5万元的处罚。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销售,标称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秀康”胡麻油(调和油,5L/桶,/7/2),酸价(KOH)检出值为1.6mg/g,而国标为≤1.0mg/g。

据了解,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酸价严重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

上述核查处置通告显示,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共生产3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新标准GB-,在印刷标签时,错误使用推荐标准SB/T-,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生产企业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印刷正确的标志,并对其实施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

公告疑错误引用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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